
《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及对应起草说明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旨在构建“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机制。
第一章 健全源头预防法治化体系
第四条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各级各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化解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第五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周年纪念、国家宪法日等为契机,常态化开展“信访法治宣传月”等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信访。每年全区性集中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主题宣传。
第六条 提升干部法治素养。将《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及部门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区信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区信访干部专题培训,重点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七条 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等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由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乡贤等组成的“XX里手”式社会化调解队伍,就地化解邻里纠纷、小额经济纠纷等初信初访问题。
第二章 规范信访受理法治化流程
第八条 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对群众首次提出的信访事项,首次接待、受理的单位为首接首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受理,并负责跟踪、协调、督促,直至问题妥善解决或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严禁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 明晰诉访分离路径。区信访局及各有权处理单位的接访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诉访分离”清单,明确告知信访人。对属于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耐心解释,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第十条 优化“一站式”受理服务。完善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功能,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对来访、来信、网上投诉、电话等各类信访诉求,统一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确保“有诉必接、有接必登、有登必办”。
第十一条 规范受理告知程序。有权处理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办理流程和预计办结时限。所有受理、办理过程需在信访信息系统全程留痕,确保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三章 提升案件办理法治化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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