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投公司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管理人员末等调整,是指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等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相应调整变化的管理过程。管理人员不胜任退出,是指管理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原岗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以科学考核评价为基础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确保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是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劳动人事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保护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合法、过程合规、结果合理。
三是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特点,建立差异化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
四是促进发展原则。建立有效竞争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管理人员队伍整体优化,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全部在岗管理人员,其他用工方式参照执行。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经考核部门核实,确实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当年度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
一是当年度公司派出学习、借调或挂职锻炼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二是当年度休产假、陪产假的;
三是在医疗期或工伤休养期的管理人员;
四是其他经公司党委或董事会认定不宜纳入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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