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派出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24-06-11 10.00元 免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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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监督工作的成效

(一)监督动能更足。改革前,纪检组与所在单位“一口锅”吃饭,纪检干部工资福利与所在单位考核挂钩,经费由所在单位保障,监督动力不足,有的干部碍于情面,不愿监督,有的干部对“一把手”不敢监督,导致监督缺位现象长期存在。改革后,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委派出,干部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均由区纪委监委予以保障,消除了干部开展监督的后顾之忧。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共组织处理“一把手”和二级单位负责人27人。

(二)监督方式更多。改革前,纪检组通过列席联系单位会议、开展谈心谈话、查阅台账资料等常规途径履职,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现象和个性问题,监督效果不佳。改革后,派出纪检监察组运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各纪检监察组通过交叉式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对其他纪检监察组联系单位进行检查,变“单打独斗”为“兵团作战”。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共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39份,督促联系单位建立完善了一批规章制度。

(三)监督范围更广。改革前,纪工委和纪检组依据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非中共党员的违规违纪问题无法依据党规党纪进行处理。改革后,派出纪检监察组被赋予监察权,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改革以来,8个派出纪检监察组对8名非中共党员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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