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浅议“拆窗破网”行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4-06-11 10.00元 免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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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消防安全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一环,但消防安全不托底始终冲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小火大灾”、“大险巨灾”等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的多起涉火涉爆等突发事件,均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初期影响遇险人员逃生,事故处置过程中迟滞消防救援力量救援速度,事后调查处理因为未履行查处整改责任被追责问责比比皆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施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较多,但是涉及到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较少,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当前,我国法治水平日益提升,人民群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且强制拆除等行为具有对公民组织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暴力性强的特点容易成为舆论焦点,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且不易化解。本文从规范“拆窗破网”的流程出发,提升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水平,坚定执法信心,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改变或者行政败诉情形出现。

一、认清“拆窗破网”行为实质

拆窗破网”的行为定性至关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文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扣押查封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及其他。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拆窗破网”行为的实质属于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明确。

二、分析“拆窗破网”潜在风险

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当发现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时,依法下发法律文书,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整改,处相应额度的罚款。违法行为人未按期整改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在拆除障碍物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按法定程序拆除。消防救援机构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履行的行为较多,例如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主要文书”,却不重视《权利义务告知书》、《催告书》等“辅助文书”,忽视违法行为人的权益造成程序不公正导致复议改变或者诉讼败诉。

(二)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代为施行。消防救援机构在施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施行,造成行政强制主体不适格的原则性错误。

(三)拆除对象错误。消防救援机构在施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为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拆除对象定性不准确,扩大拆除对象范围,将不属于拆除对象的建筑纳入拆除对象,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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