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干部2026年度组织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召开2026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紧扣会议主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全面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方面
一是对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存在“碎片化”“应景式”倾向。虽然能够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完成规定篇目阅读,但在个人自学中缺乏整体规划,往往是上级布置什么就学什么,文件下发什么就看什么,未能做到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研读重要论述原文。例如,在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过程中,更多停留在通读层面,对其中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理解不够透彻,特别是对“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等核心要义的把握还停留在概念记忆阶段,未能真正内化为分析问题、推动工作的思维工具。具体到纪检监察工作,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阶段性特征等学习领会不够深入,导致在开展政治监督时,有时对监督重点把握不准,对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不够精准。
二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紧密,学用脱节现象依然存在。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时,有时仍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未能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具体实践。比如,在查办某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虽然查清了具体违纪事实,但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责任虚化等深层次问题挖掘不够,案件剖析报告多停留在“违反了什么”的层面,对“为什么会发生”“如何从根本上防范”思考不多,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治本功能。
三是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需进一步加强。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判断力上还有差距。在线索处置工作中,有时就线索看线索,对线索背后可能涉及的政治问题、政治风险预判不足。比如,在收到某单位党员干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反映时,起初仅作为一般作风问题处理,未第一时间从政治高度审视问题的严重性,对可能造成的政治影响估计不足,反映出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有待提升。
(二)加强党性锻炼方面
一是理想信念的根基扎得不够牢固,党性修养的主动性有所减弱。随着工作年限增长,自我要求出现一定程度的松,有时把参加组织生活当作任务来完成,而不是作为锤炼党性的宝贵机会。例如,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中,虽然能按时到场,但主动发言、带头交流的积极性不高,多以听为主,缺乏深层次的思想碰撞,导致党性锻炼效果打了折扣。特别是作为执纪执法者,在自我革命、自我净化上标准不高,存在“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已”的偏差,对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警惕不够。
二是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运用不够充分。在平时工作中,对自已存在的问题往往轻描淡写,对同事的问题则顾虑较多,怕影响团结、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思想。在案件讨论、线索研判中,有时对同事提出的不够严谨的处置意见,明知有瑕疵也不好意思当面指出,担心影响工作关系。在上一次组织生活会上,虽然也进行了自我批评,但问题查摆多集中在业务层面,触及思想灵魂深处的少,整改措施也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震力。
三是在执行组织纪律方面存在“打擦边球”现象。虽然没有违反重大纪律的行为,但在一些细节小事上标准不高。如个别时候因办案工作繁忙,履行请假手续不够及时;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时,对一些非紧急事项存在事后补报的情况。特别是在案件查办中,有时为了赶进度,在履行部分程序性审批时存在“先干后补”的现象,虽然最终都补齐了手续,但反映出程序意识、规矩意识还不够强,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求存在差距。
(三)联系服务群众方面
一是宗旨意识树得不牢,为民服务的主动性有待提升。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更多专注于查办案件、开展监督,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机会相对较少,久而久之容易产生“坐办公室听汇报”“看卷宗查问题”的惯性思维。在接待来访群众时,有时对重复访、越级访的群众缺乏足够耐心,解释政策不够细致,存在“程序性接待”“应付性解释”的问题,未能真正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换位思考。曾有群众反映基层干部优亲厚友问题,因问题较为复杂、查证难度大,在办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向群众反馈阶段性进展,导致群众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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