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党组织书记届中补选工作流程培训讲课稿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就村党组织书记届中补选工作流程这一专题,进行一次系统性的学习和讲授。之所以把这个课题单独拿出来讲,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党委工作人员和村级党务干部对届中补选的程序规定存在模糊认识,要么把补选等同于换届选举,要么程序走得不规范,要么该报批的没有报批,该公示的没有公示,给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补选工作看似简单,实则政策性、程序性都很强,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来不得半点马虎。
今天这堂课,我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来讲:届中补选的政策依据与适用情形,补选工作的具体流程与操作规范,以及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重点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听、仔细记,把这些规定真正学懂弄通,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情形(一)政策依据
村党组织书记届中补选,是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这是补选制度最根本的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也明确指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这三个文件构成了村党组织书记届中补选工作最直接、最权威的制度依据,我们开展补选工作,必须严格对照这些规定来执行,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也不能自行创设不符合规定的做法。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届中补选
理解届中补选的适用情形,是正确启动程序的前提。
在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届满之前,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原则上均应启动届中补选程序。一是书记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离开本村,导致书记职位出现空缺的;二是书记因个人原因辞职,且辞职申请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三是书记因退休、患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长期无法履行职务的;四是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依规丧失担任党内职务资格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届中补选与届满换届选举有本质区别。换届选举是任期届满后的正常程序,而届中补选是任期内因特殊情形出现职位空缺时的应急性、补救性安排。补选产生的书记,其任期只到本届委员会届满为止,不是重新开始计算一个新的任期。这一点,很多同志容易混淆,需要牢牢记住。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如果书记职位空缺,但距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届满不足一年,且空缺委员数量较多,经研究后可以提前换届,而不必启动届中补选程序。这种情况下,应向上级党委请示,按照换届选举程序操作,而非补选程序。
二、补选工作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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