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2024-05-02 10.00元 免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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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XX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XX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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